和证明商标后产生的
虽然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功能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保护地理标志,但是,我国目前在商标局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主要是地理标志商标,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个法律名称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办法,但这里的很多规则确实都是跟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系的。我国现在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用来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跟普通的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地理标志获准一个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之前,它其实客观上已经是一个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知名度的标志。如果说它不是,能叫做地理标志吗?能成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吗?我们不能说因为注册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它就成为地理标志,而是因为它先是一个地理标志,只不过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办法去保护而已。现在很多时候理论界也好,实务界也好,都把这个因果关系颠倒了,好像注册一个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就变成了地理标志似的。其实不是的!是首先有地理标志,只是用一个注册商标的办法去保护了而已。
所以,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一定要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和事实。就是说,如果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话,它是建立在这个地理标志已经是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不管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还是用注册商标来保护,这只是路径不同,本质还是一回事情,是对客观上已经具有市场声誉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总而言之,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由地域因素决定的特定商品,而且申请商标注册者可以查明和掌控该特定商品来自该地域且合乎特定的性质。法律允许某个地区垄断这样一个商品称呼的前提是因为存在所谓的“地理标志商品”。我们必须记住的是:是因为有符合这样的事实的商品存在,才会有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的需要,而绝不是因为注册了一个地理标志商标而才产生这样一个商品。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可以避免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泛滥,避免把根本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商品也硬生生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的不正常现象。
2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出现乱象的根源
在注册而不在保护本身
“潼关肉夹馍”没有资格注册为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更不应该变成由一个行业协会控制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所遭遇的困境,其实是因为一个本来就不是地理标志商品却硬将其打造成了地理标志商品,而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人的行业协会既无力担负起对该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品质进行监管的责任,又无法保证只有自己的协会成员才可以向公众提供“潼关肉夹馍”,在如此“天生不足”的情况下,却仍然想借助《商标法》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去垄断“潼关肉夹馍”字样的使用,这无疑和各地公众对“潼关肉夹馍”这样一个司空见惯的小吃的朴素认知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背离。
张伟君,公众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全文首发 | “潼关肉夹馍”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因此,这主要并不是保护层面的规则出了什么问题,而可能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则有些疏漏,甚至可能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所以才导致后面的保护变得有些混乱甚至难以进行下去。所以,保护上存在的问题要从注册和使用管理上去找原因,不能仅就保护论保护。
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侵权救济而言,它和普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而侵犯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规则在商标法中应该都有明确的规定了,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该怎么抗辩就怎么抗辩(如,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一旦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保护,也是如此,也无非就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然地理标志本来就是具有知名度的“标识”,其保护应该有特殊性,但是,一旦它选择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保护的强度并不会比一般的注册商标保护来得更强。
为了回应去年出现的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维权中出现的问题,这次的修改草案增加了一些保护层面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规定与商标法的规定之间没有什么实质不同,就不要重复商标法本身的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则的特殊性,重点是在注册和使用的管理,而不是保护,所以,如果现在的《办法(草案)》重点要强化保护这一块,而去弱化注册这一块,这个方向是不是搞反了?而且,既然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于注册和管理,而不在于保护,那么,这个办法的名称从原来的“注册与管理”变为现在的“管理和保护”,是否合适?我认为,这个办法的名称,还是应回归原来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不需要强调“保护”。如果把这个名称改成“注册管理和保护办法”,好像太长了,也不是那么合适。
3 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
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维护地理标志商品经营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行业协会及其主事者作为地理标志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性质的监控者,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应该从地理标志保护中获取自己的私利,把地理标志保护异化为垄断某些地方特色商品经营的圈“钱”运动。
张伟君,公众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全文首发 | “潼关肉夹馍”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4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必须
提供清晰和准确的经营者和产地信息
5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应该设置实际使用者的同意程序
和证明商标后产生的
虽然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功能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保护地理标志,但是,我国目前在商标局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主要是地理标志商标,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个法律名称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办法,但这里的很多规则确实都是跟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系的。我国现在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用来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跟普通的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地理标志获准一个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之前,它其实客观上已经是一个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知名度的标志。如果说它不是,能叫做地理标志吗?能成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吗?我们不能说因为注册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它就成为地理标志,而是因为它先是一个地理标志,只不过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办法去保护而已。现在很多时候理论界也好,实务界也好,都把这个因果关系颠倒了,好像注册一个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就变成了地理标志似的。其实不是的!是首先有地理标志,只是用一个注册商标的办法去保护了而已。
所以,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一定要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和事实。就是说,如果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话,它是建立在这个地理标志已经是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不管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还是用注册商标来保护,这只是路径不同,本质还是一回事情,是对客观上已经具有市场声誉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总而言之,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由地域因素决定的特定商品,而且申请商标注册者可以查明和掌控该特定商品来自该地域且合乎特定的性质。法律允许某个地区垄断这样一个商品称呼的前提是因为存在所谓的“地理标志商品”。我们必须记住的是:是因为有符合这样的事实的商品存在,才会有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的需要,而绝不是因为注册了一个地理标志商标而才产生这样一个商品。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可以避免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泛滥,避免把根本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商品也硬生生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的不正常现象。
2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出现乱象的根源
在注册而不在保护本身
“潼关肉夹馍”没有资格注册为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更不应该变成由一个行业协会控制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所遭遇的困境,其实是因为一个本来就不是地理标志商品却硬将其打造成了地理标志商品,而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人的行业协会既无力担负起对该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品质进行监管的责任,又无法保证只有自己的协会成员才可以向公众提供“潼关肉夹馍”,在如此“天生不足”的情况下,却仍然想借助《商标法》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去垄断“潼关肉夹馍”字样的使用,这无疑和各地公众对“潼关肉夹馍”这样一个司空见惯的小吃的朴素认知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背离。
张伟君,公众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全文首发 | “潼关肉夹馍”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因此,这主要并不是保护层面的规则出了什么问题,而可能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则有些疏漏,甚至可能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所以才导致后面的保护变得有些混乱甚至难以进行下去。所以,保护上存在的问题要从注册和使用管理上去找原因,不能仅就保护论保护。
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侵权救济而言,它和普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而侵犯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规则在商标法中应该都有明确的规定了,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该怎么抗辩就怎么抗辩(如,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一旦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保护,也是如此,也无非就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然地理标志本来就是具有知名度的“标识”,其保护应该有特殊性,但是,一旦它选择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保护的强度并不会比一般的注册商标保护来得更强。
为了回应去年出现的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维权中出现的问题,这次的修改草案增加了一些保护层面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规定与商标法的规定之间没有什么实质不同,就不要重复商标法本身的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则的特殊性,重点是在注册和使用的管理,而不是保护,所以,如果现在的《办法(草案)》重点要强化保护这一块,而去弱化注册这一块,这个方向是不是搞反了?而且,既然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于注册和管理,而不在于保护,那么,这个办法的名称从原来的“注册与管理”变为现在的“管理和保护”,是否合适?我认为,这个办法的名称,还是应回归原来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不需要强调“保护”。如果把这个名称改成“注册管理和保护办法”,好像太长了,也不是那么合适。
3 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
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维护地理标志商品经营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行业协会及其主事者作为地理标志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性质的监控者,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应该从地理标志保护中获取自己的私利,把地理标志保护异化为垄断某些地方特色商品经营的圈“钱”运动。
张伟君,公众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全文首发 | “潼关肉夹馍”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4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必须
提供清晰和准确的经营者和产地信息
5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应该设置实际使用者的同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