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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霍山石斛
2024-03-04 23:07:45   来源: 地理标志大篷车   
【案      号】(2022)皖15民初1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山石斛协会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霍山石斛协会注册的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条件;二、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以及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三、被告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霍山石斛协会以注册的第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斛,该类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面条不是同一类产品,权利人如不选择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难以维权。因此本案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权利人为证明商标驰名而提交的证据类别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关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情况,霍山石斛是石斛中的一种优良品种,拥有国家药品标准,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霍山石斛具有特定品质,畅销全国。关于商标使用时间,涉案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自2010年11月21日使用至今。关于涉案商标的宣传情况,霍山石斛协会四家会员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方式,用于霍山石斛广告宣传支出合计27399251.08元。关于涉案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2019年农村农业部等部联合发文,认定安徽省霍山县霍山石斛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020年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授予安徽省霍山县“中国石斛之乡”荣誉,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制作《霍山石斛企业发展白皮书》,载述霍山石斛作为享誉全国的名贵道地药材,如今成为安徽省特色名片产业。据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2021年评定,“霍山石斛”品牌价值为63.75亿元。关于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这一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则无需机械地考虑其全部因素;如果将“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此前未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即使已为公众熟知,也无法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故本案虽未提供涉案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结合霍山石斛的销售、涉案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本院认为霍山石斛协会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告儿时味道特产店在淘宝平台经营“盒礼堂食品特产店”,销售的面条在包装显著位置标示“霍山石斛”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霍山石斛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斛,产地在安徽省霍山县境内,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系面条,提供的生产者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营项目不包含石斛,被告儿时味道特产店主张不是侵权主体、“不知道”销售侵权商标依据不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霍山石斛协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及儿时味道特产店的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可以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儿时味道特产店及其网店经营规模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霍山石斛协会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儿时味道特产店赔偿霍山石斛协会经济损失6000元。

 

【案      号】(2022)皖15民初1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山石斛协会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霍山石斛协会注册的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条件;二、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以及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三、被告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霍山石斛协会以注册的第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斛,该类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面条不是同一类产品,权利人如不选择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难以维权。因此本案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权利人为证明商标驰名而提交的证据类别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关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情况,霍山石斛是石斛中的一种优良品种,拥有国家药品标准,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霍山石斛具有特定品质,畅销全国。关于商标使用时间,涉案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自2010年11月21日使用至今。关于涉案商标的宣传情况,霍山石斛协会四家会员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方式,用于霍山石斛广告宣传支出合计27399251.08元。关于涉案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2019年农村农业部等部联合发文,认定安徽省霍山县霍山石斛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020年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授予安徽省霍山县“中国石斛之乡”荣誉,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制作《霍山石斛企业发展白皮书》,载述霍山石斛作为享誉全国的名贵道地药材,如今成为安徽省特色名片产业。据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2021年评定,“霍山石斛”品牌价值为63.75亿元。关于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这一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则无需机械地考虑其全部因素;如果将“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此前未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即使已为公众熟知,也无法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故本案虽未提供涉案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结合霍山石斛的销售、涉案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本院认为霍山石斛协会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告儿时味道特产店在淘宝平台经营“盒礼堂食品特产店”,销售的面条在包装显著位置标示“霍山石斛”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霍山石斛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斛,产地在安徽省霍山县境内,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系面条,提供的生产者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营项目不包含石斛,被告儿时味道特产店主张不是侵权主体、“不知道”销售侵权商标依据不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霍山石斛协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及儿时味道特产店的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可以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儿时味道特产店及其网店经营规模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霍山石斛协会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儿时味道特产店赔偿霍山石斛协会经济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