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欧洲专利局强调知识产权在2025年世博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EPO(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在近期访日期间重申,EPO对国际合作、可持续创新及打造更具包容性的全球专利体系的承诺。
此次访问包含三项核心行程:参加2025年大阪世博会、与日本对应机构及利益相关方举行高级别会晤,以及与全球合作伙伴就知识产权未来发展方向开展交流。
作为世博会系列活动的一环,坎普诺斯出席了“知识产权助力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应用推广国际论坛”。该论坛由JPO(日本知识产权特许厅)联合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合作伙伴共同举办,重点展示专利如何助力应对社会与环境挑战,且契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要求。
坎普诺斯在论坛开幕致辞中,强调了EPO在支持 “惠及社会的创新”方面的作用:他说,若我们的专利制度无法覆盖多元化人群,便将面临无法满足人类需求的风险。
圆桌会议汇聚了WIPO、JPO、CNIPA(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MOIP(韩国知识产权部,前身为KIPO(韩国知识产权特许厅))及EPO的代表,同时邀请创新主体与专家参与。与会者围绕“缩小性别差距与代际鸿沟”探讨策略,并分享了构建“更可持续、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相关举措。
在“女性与青年” 专题研讨环节,坎普诺斯强调提升包容性的必要性。他表示,专利制度绝不应成为少数人的壁垒,因为创新与包容并非独立目标,二者本质一体。新想法与新发明需要多元视角支撑。要实现创新的可持续未来,我们必须认清障碍所在、主动采取行动消除障碍,并激励每个人将自身视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加强与日本的合作
在与JPO厅长笠井康之的双边会谈中,坎普诺斯阐述了 EPO在质量、时效性与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优先事项,包括在《EPO 2028 战略计划》框架下,将人工智能应用于专利审查工作。双方同意续签2019年首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以延续双方富有成效的合作关系。坎普诺斯还介绍了欧洲统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初步取得的成效,既强调了该制度对欧洲产业的利好,也指出其作为强化全球专利框架范例的潜在价值。
与日本利益相关方的对话
坎普诺斯还会见了日本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 JIPA(日本知识产权协会)、JPAA(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及 JETRO(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会谈围绕《EPO 2028 战略计划》、近期专利申请趋势及 EPO 新出台的人工智能政策展开。EPO 方面还介绍了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指出其作为进入欧洲市场的快速、具成本效益的途径,兼具法律确定性与效率优势,对中小企业而言尤为珍贵。(编译自EPO网站)
(二)英国被呼吁推行大胆改革,以恢复标准技术许可的公平性
在回应 UKIPO(英国知识产权局)关于 SEPs(标准必要专利)的咨询时,FSA(公平标准联盟)敦促英国政府推行大胆且以证据为依据的改革,以恢复 Wi-Fi、5G 等标准化技术许可中的公平性、透明度与效率。
英国当前正迎来引领全球的契机,通过构建一套既能激励创新,又能确保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可接入并使用现代技术所依赖标准的许可框架,为全球树立典范。长期以来,整个科技生态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始终面临不成比例的成本负担、法律不确定性及市场排斥风险,这已然阻碍了欧洲物联网市场的创新进程。
FSA在提交的意见中对英国政府正视上述挑战表示欢迎,并支持在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内设立费率裁定程序(RDT)——前提是该程序能够作出高效、成本适中且公正的裁决,同时不牺牲裁决质量。FSA还呼吁强化透明度措施,包括建立可公开访问的SEP数据库,以及制定专门的诉前议定书,确保诉讼各方在诉讼启动前交换必要信息。
FSA在建议中强调,为关键标准制定透明、非约束性的总体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费率至关重要。公布指示性的总体许可费率可为市场提供公平定价的清晰基准,有助于许可双方高效谈判,并减少过高或不一致的许可费要求。
FSA同时敦促英国政府果断行动,遏制SEP纠纷中法院禁令的滥用。正如英国法院所承认,禁令威胁常被用于迫使对方接受超出FRAND条件的和解,此举损害了开放标准的根本宗旨。将禁令限制在真正不愿获许可的情形下,将为体系重新带来平衡、可预测性与公平性。
FSA秘书长埃维琳娜·库尔戈内特表示:“亟须通过改革重建对体系的信任。当专利权人恪守公平许可承诺时,创新便能蓬勃发展;而当这些承诺被忽视时,整个行业便会陷入不确定性与法律风险的困境。英国有能力为SEP许可的公平性与可预测性树立全球标杆。”(编译自公平标准网站)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IPR的实务规则拟议通知,撤回维达尔时期的改革提案
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近日发布一项规则拟议通知(NPRM),拟对PTAB(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现行的IPR(双方复议程序)规则进行修订。该修订旨在将IPR的范围限定于此前未曾经历诉讼挑战,或相关诉讼已在早期阶段得到解决的专利权利要求。
此次发布的NPRM的同时,USPTO正式撤销了由前局长凯西·维达尔于2024年提出的另一项NPRM。该项被撤回的NPRM原计划将一系列修改纳入法规,具体涉及系列与平行请愿(serial and parallel petitions)实践、酌情驳回请求的简报规则、程序终止与和解协议,以及行使裁量权驳回的考量因素等。
根据USPTO于2025年10月16日发布的新闻稿,撤回2024年NPRM是为了“根据本届政府的当前优先事项评估后续行动”。
本次发布的NPRM延续了近期确认就职的局长约翰·斯奎尔斯“先天强健(born-strong)”的专利制度与产权安宁(quiet title)的主张。伴随NPRM的新闻稿指出,在当前实践中,“USPTO担忧即便是极其稳健的专利,在面临连续或并行挑战时也会变得不可靠”。
新闻稿列举了NPRM的以下要点:
“具体而言,拟议规则将:(1)要求IPR申请人必须提交一项保证声明,承诺不会在其他程序中,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或第103条对相关专利权利要求提出无效性主张;(2)明确规定,若USPTO或其他法庭已就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或有效性作出裁决,USPTO将不再启动IPR程序;(3)规定当另一程序很可能先于USPTO对第102条或第103条下的专利性或有效性作出认定时,USPTO不予启动IPR;(4)在存在例外情形时,允许USPTO保留裁量权,即使相关权利要求的专利性或有效性已在或预计将在先裁决,USPTO仍可决定启动IPR。”
NPRM指出,由于“后见之明”偏差的存在,加上“即便是理性专业人士,也常会对特定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满足法定要求产生分歧”,这导致即便是稳定性较高的专利,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若面临不同机构的反复挑战,也始终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根据该提案,若某项权利要求已先后通过USPTO的实质审查及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如地区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他USPTO程序)的确权,再次启动IPR便缺乏充分理由。拟议规则要求IPR请求人必须作出承诺,不在其他程序中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挑战,并“进一步要求请求人在其与专利权人存在争议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交该承诺”。NPRM进一步阐释道:“USPTO认为,此项要求有助于将针对同一专利的挑战集中于单一平台处理,从而提升程序效率、确保裁判一致,也使IPR能够真正发挥‘替代诉讼中某一阶段并解决争议’的功能。”(编译自ipwatchdog网站)
(四)美国专利商标局释放信号:将调整人工智能申请的主题适格性审查方式
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新任局长约翰·斯奎尔斯上任伊始即释放明确政策信号,宣布将重新审视人工智能及其他前沿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适格性(subject-matter eligibility)审查标准。在近期举行的一场专利授权仪式上,斯奎尔斯局长通过签署两项具有代表性的新授权专利(其中一项涉及分布式账本/加密货币技术),向业界传递出USPTO将持续为新兴技术领域创新提供专利保护的积极立场。
签署该专利时,斯奎尔斯特别援引了塞缪尔・莫尔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电报专利权利要求(该电报已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具备专利适格性)。他表示,莫尔斯的电报:“…… 提醒我们,应用技术是基础、是美国发展的支柱…… 从加密货币、人工智能,到量子计算和诊断技术,市场为发明和投资提供了惊人的机遇。谁能预知未来?但我确定,这些都是推动知识前沿的应用技术,且具备专利适格性。”
PTAB人工智能不适格决定被撤销
在发表上述声明后,斯奎尔斯采取了非常规举措,组建新的合议庭,重新审议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此前对Guillaume Desjardins等人案件作出的裁决——该裁决曾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认定一项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适格性。新合议庭成员涵盖美国专利商标局多位核心决策者,包括局长、代理专利专员及副首席行政专利法官。
Desjardins案争议的权利要求涉及对同一机器学习模型实例进行多任务训练,以优化其性能。斯奎尔斯指出,该专利说明书披露的内容表明,其所主张的方法实为一种技术改进。即通过依照本说明书所述方式对同一机器学习模型进行多任务训练,模型训练完成后,即可在各项任务中达到可接受的性能水平。
通过援引Enfish诉Microsoft案判例(美国联邦巡回法院,2016年),斯奎尔斯局长指出,相关权利要求阐述了“对机器学习模型自身运行方式的改进”,因而具备专利适格性。
斯奎尔斯进一步指出,原合议庭的“过度宽泛推理”令人担忧,原因在于:“……将人工智能创新整体排除在美国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将危及美国在这一关键新兴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然而,根据原合议庭的逻辑,许多人工智能创新即使披露充分且具备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仍可能无法获得专利:因为该合议庭实质上将一切机器学习等同于不具备专利适格性的‘算法’(algorithm),而将其余附加要素简单归为‘通用计算机组件’(generic computer components),且未给予充分解释。审查员与合议庭不应在如此笼统的层面评价权利要求的适格性。”
斯奎尔斯总结指出,《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新颖性(novelty))、第103条(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和第112条(书面描述、明确性和可实施性(written description, definiteness and enablement))标准,才是“将专利保护限定在适当范围内的传统且适宜的工具”。因此,“审查工作应聚焦于这些法定条款”。(编译自IAM网站)
(五)欧洲专利局与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加强人工智能与专利制度合作对话
2025年10月,EPO(欧洲专利局)与FICPI(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通过两项重要活动深化合作:一是于那不勒斯举行的FICPI世界大会,二是在慕尼黑召开的年度双边会议。
10月23日,EPO与FICPI在慕尼黑举行双边会议,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会议由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主持,新当选的FICPI 2025–2028年度主席埃利亚·苏格拉涅斯(Elia Sugrañes)及其团队成员出席。
会议期间,FICPI通报了2025年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多项决议,并明确了未来合作的重点方向。EPO则分享了在数字化转型与人工智能应用方面的最新进展,以及统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的最新动态。此外,会议还同步更新了2025年质量行动计划、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及验证机制的相关更新(该验证机制正持续助力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向欧洲以外地区延伸)。
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守护透明度与人类专业智慧
双方一致认为,应共同建设能够充分运用数字及人工智能驱动的专利体系,同时维护体系透明度并充分发挥人类专业判断的作用。会议强调,机构与行业间的密切协作对确保创新体系适应技术变革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助于巩固信任、公平和法律确定性。
基于这一共识,EPO企业服务部副总裁内莉·西蒙(Nellie Simon)于本月早些时候代表该局出席FICPI世界大会。她与来自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CNIPA(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JETRO(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高层代表共同参与了一场高级别小组讨论,议题为“人工智能与前沿技术对知识产权从业者及机构的影响”。
西蒙副总裁系统阐述了欧洲专利局如何以负责任的态度推进人工智能融合,在提升质量、效率和透明度的同时,始终保持以人为本。她特别介绍了面向全局员工开展的强制性人工智能素养计划,并重点展示了ANSERA搜索引擎和AI辅助撰写系统等内部开发的人工智能工具。此外,她强调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合作、培训与伦理监督,对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共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编译自EPO网站)
二、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慕尼黑法院临时取消SEP审理,Z公司与S公司显然正敲定全球专利和解
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向Z公司签发了一项反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投诉禁令(简称AECI),该禁令针对S公司。与此同时,有信息表明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不仅批准了Z公司所提的上诉,还决定加快审理进程。在此情况下,S公司随后撤回了其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提出的申诉。英国上诉法院原计划于2025年10月28日就此案举行听证。
今年夏季,该全球专利纠纷在慕尼黑的审理程序,推动第七民事庭在庭长奥利弗・舍恩博士的主持下,更新并扩展了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指引。FRAND相关问题已在首次听证会中进行讨论,侵权审判环节原定于今年秋季开展。
最新动态: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原定于2025年10月23日审理Z公司诉S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案(No.7 O 64/25)。然而,法院在临近开庭前通知,主审法官奥利弗·舍恩博士已决定取消本次庭审。
直接影响:多方认为双方正就和解协议进行最终敲定,当前时机已充分印证这一推测。S公司面临着在10月23日庭审后不久即遭德国法院签发禁令的风险,甚至是当庭宣判(该法院此前已有此类先例);即将举行的英国上诉听证会对S公司而言同样构成重大风险,而Z公司在该程序中则只占优势、毫无损失。此外,S公司对AECI的遵守,已完全解除了ETSI就后续行动作出决策的压力。
更广泛影响:本纠纷原可能催生更多重要裁决和司法澄清,但对双方而言,就此了结并继续前行显然更具意义。Z公司许可业务不断增长,S公司则需聚焦产品业务。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在侵权认定中创新引入AECI,在此推定性和解中作用关键。此争议若确已解决,其持久影响之一将是实施者可能继续尝试利用ETSI,除非ETSI有魄力拒绝被利用。届时,AECI或成为潜在救济手段。
在未获得正式和解确认之前,我们尚不能完全排除因其他原因导致庭审临时取消的可能性。例如,合议庭三名法官中的任何一位或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可能因病无法出席。然而,综合多方面因素,和解的可能性远高于其他解释。
首先,法院及相关方均未说明取消庭审的具体原因。其次,基于前文所述理由,此时达成和解在逻辑上十分合理。因此,当前存在两种可能性,但和解这一种情形的概率远高于另一种。若结合庭审临时取消的时机以及各方对取消原因保持沉默的情形来看,将庭审取消归因于和解是较为稳妥的判断。虽非百分百确凿,但足以让第三方视此案基本告终。
S公司曾在FRAND问题上全力抗辩,并在多国提起诉讼,但除在英国外,其余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英国,获得临时许可声明后利用ETSI向SEP持有人施压的做法已创下先例(若非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果断干预,此先例恐更具危害性),且无论是否存在AECI,类似投诉仍可能重现。这对标准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绝非益事。将FRAND争议(尤其是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观点分歧的问题),提交至投票权分配随意、成员中包含游说组织的大会,无论该组织及其成员表面多么受人尊敬,实为“多数暴政”。
ETSI在相关基础裁决仍处于上诉阶段且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裁决尚未作出时,就受理了投诉,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唯一恰当的做法本应是迅速驳回该投诉,毕竟总会有人以涉嫌失职为由对 ETSI 提起诉讼,此时ETSI 必须承受这种风险,而卷入其无法解决的纠纷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
另一担忧是ETSI日益泛化的包容性。其900名成员中多数从未为标准研发贡献技术,却均享有投票权。建立此类治理结构是欧洲特有误区。正如欧洲央行是全球唯一由债务人而非债权人决定贷款额与条款的金融体系。这类结构无异于“纵狐守鸡”,会助长不负责任行为。
总之,对于ETSI即将召开的大会真正应担忧的,并非Z公司是否向S公司授权(双方似已达成一致),而是“伪草根组织”(即声称代表某群体、实则甚至可能代表其支持者的受害者的机构)是否会参与未来可能举行的FRAND相关投票。(编译自IPFRAY网站)
(二)A公司在三条纹商标上诉案中败诉
英国上诉法院于10月23日裁定,A公司标志性三条纹商标未能满足清晰性与精确性的法定要求,并认同了乔安娜・史密斯法官此前的结论,即相关注册商标并非单一且定义明确的标志。
此次争议源于某时尚品牌及其英国子公司提起的诉讼,该公司请求宣告A公司16项涵盖服装、鞋类及配饰的商标注册无效或撤销。2024年11月,高等法院裁定,其中六个商标(均为三条纹图案的变体)违反了1994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因不符合注册条件而无效。A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清晰性与精确性
涉案商标被描述为“印在服装上的三条等距平行条纹”,沿袖子、裤腿或侧面长度的三分之一或更长。每个商标均包含图示及文字说明。
阿诺德大法官在宣读主旨判决时指出,书面描述与视觉描述的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提到A公司自身将插图定性为例证而非限制条件。彼得·杰克逊大法官和福尔克法官均表示赞同,并阐述了商标注册的立法框架及欧盟判例法下的三个可注册条件:一是商标须为一项符号;二是须能够以图形方式呈现;三是须能够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本案争议焦点在前两个条件——商标是否为单一符号,以及其图示是否足够清晰和精确。
“戴森案”辩护与其他争议
A公司曾辩称,史密斯法官误用欧盟法院在戴森案中的判决(该案中家电制造商申请将吸尘器透明集尘桶概念注册为商标被拒),主张仅凭“未呈现的标志”并不应影响可注册性。上诉法院驳回该观点,认为该法官仅将此类未呈现的变体视为相关考量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阿诺德法官指出,问题在于书面描述涵盖的变体程度是否不可接受。
此外,A公司还以另一项理由提出抗辩,认为法官通过 “暗示条纹甚至可能出现在袖子内侧” 的表述,对描述内容进行了过度解读。上诉法院指出,该观点并不具备实质意义,并解释称,书面描述本身已 “涵盖条纹起点、终点及长度的可变性”,即便法官的表述存在一定延伸,“裁决推理的核心逻辑也不会受到影响”。
判决结果
英国上诉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裁定高等法院的判决未存在法律适用或原则性错误。福尔克法官Lady Justice Falk补充指出,原审法官“有权认定第二项条件未得到满足,因其所涉商标不够清晰、精确且无法客观确定”,并进一步强调,“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s)的显著性至少部分源于其具体定位”。
该裁决维持了某时尚品牌此前的胜诉结果,同时也印证了注册 “允许多种视觉变体(multiple visual variations)的商标” 所面临的困难。同时,A公司其余的三条纹商标注册不受此裁决影响。(编译自ICLG网站)
(三)P公司再遭诉讼,被指AI技术涉嫌盗用版权
2025年10月22日,一名作家在加州联邦法院对P公司又提起一次诉讼,指控P公司使用作家作品的盗版副本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该作家称,P公司被指称的版权侵权行为,是为避免落后于竞争对手而采取的 “孤注一掷之举”。
作家塔莎·亚历山大(Tasha Alexander)在提交的诉状中称,P公司通过爬取网络、下载盗版作品,并将这些作品复制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以生成类似人类的文字和图像。这一过程从未征得作者许可,也未给予任何报酬。
亚历山大声称,“大规模侵权”是P公司打造其旗舰商业产品“P公司智能”的“核心商业模式之一”,而P公司之所以采取这种被指称的侵权行为,是为了避免在人工智能领域陷入落后。她表示,P公司在去年推出 P公司智能时曾大力宣传其先进的人工智能工具,使得公司市值大幅上涨,但最终推出的产品“未能兑现其宏大承诺”。在诉状中,亚历山大称:“P公司‘贪婪的广告行为’,与其‘肆无忌惮复制原告的版权作品’的行为直接挂钩。为追赶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对手,P公司既无视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出于同样的理由,无视了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亚历山大的诉讼紧随本月早些时候两名神经科学家针对P公司提出的集体诉讼之后,该诉讼指控P公司在训练P公司智能产品时,使用了来自有争议盗版数据集“Books3”的图书版权资料。此前在今年9月,也有两位作家提起了集体诉讼,指向P公司涉嫌未经授权使用 Books3 数据集进行复制。Books3 数据集此前也成为针对其他公司的多起诉讼的核心证据。
亚历山大是 Anastasia Grant 的笔名,她是《Lady Emily Ashton》系列小说的作者。她表示,P公司通过下载 Books3 数据集,复制了该系列的三部作品。她希望代表所有在美国注册版权的作品所有者提起诉讼,这些作品在相关期间被P公司用于“训练数据集的编纂或创作,或用于P公司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研究或开发”。她在诉状中指出,P公司剥夺了她本可获得的收入,并且其 AI 模型是在“逐字复制”她作品的基础上训练,以生成最终可能取代她有偿创作内容的作品。亚历山大称,P公司的侵权行为“进一步削弱了对图书、文字、视觉艺术及原创人类创作内容的需求”。她强调,P公司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她指出,P公司使用这些所谓盗版作品并非出于“转化性用途”,而是为了“商业目的——汇聚大量有价值的版权作品,从而为P公司市值增加数十亿美元”。
亚历山大表示,她的作品高度原创,因此应享有更广泛的版权保护。她在诉状中写道:“被告进行的盗版行为属于无可辩护的侵权行为。即便之后的使用可能存在合理性,也无法为盗取和复制数千部版权作品提供辩护。盗用原本可以购买的作品即构成版权侵权。”(编译自LAW360网站)